汇兑业务@ 内容 概述 汇率 汇率规定 日常业务 实际案例1:AP纯外币业务 实际案例2:AP交叉外币【bug开始】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 浅谈汇兑损益 外币报表折算 概述 当启用多币种,你必须维护本币和外币的汇率。 一旦汇率变动,你必须将新汇率值输入汇率表。这样,你每次分配付款单或入库单到一个未清发票时,系统会根据2者汇率的不同而自动计算外币损益,并生成分录。 汇兑损益,是指各单位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以及用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的变动时和因两种不同外币之间折算而发生的差额,它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和按账面汇率记载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二是不同币种之间的折算发生的记账本位币的差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 汇率 外汇买入价和卖出价的报价方法都是从银行的角度出发,并针对报价中的前一个币种而言的。即 买入价指银行买入前一个币种卖出后一个币种的报价;USD/CNY = 6 卖出价是指银行卖出前一个币种买入后一个币种的报价。USD/CNY =7 实务中,发生外币业务, 比如:日元采购,去外汇局指定外币银行购汇,看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卖出价: 100JPY/CNY=5.8252 (卖出价或者中间价) 比如:日元销售,(以记账本位币人民币销售不算外币业务),如果要结汇,看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买入价: 100JPY/CNY=5.7831(现汇,通常都是现汇收入,不是钞票收入) 外汇银行赚了0.04%点。 对于ID来说,记账本位币=人民币,采购时,使用银行卖出价汇率折算记账=() 财务可能会使用到3种汇率: 即时汇率:付款日的汇率(可以对应id的spot rate即期汇率) 期初汇率:每月初的汇率(可以对应id的company rate 公司汇率) 期末汇率:每月末的汇率(可以对应id的period-end 期末汇率) 系统默认使用即期汇率作为默认汇率类型,修改system的汇率类型: 设置”公司汇率“的缺省值=Y 汇率类型是上下文变量,登录后开始发挥作用。每个实体可以新建自己的汇率类型。 当前会话的上下文 汇率规定 ####记账汇率 国家外汇管理局94汇资函字第144号文件《关于对汇率并轨后合资双方汇率折算问题的意见》 “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卖出中间价” ####增值税汇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选择后1年内不得变更” ####关税汇率 《关于进出口环节税费计征所适用汇率确定办法调整》(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 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的外汇折算价(简称中行折算价)。其中,人民币对港元、美元、日元和欧元的中行折算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前一日的收盘价相同。 http://www.boc.cn/sourcedb/whpj/ (参考中行折算价) http://www.fdi.gov.cn/1800000121_23_64535_0_7.html (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g/201004/20100406863310.html(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关于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 ) http://news.cnr.cn/native/gd/20150813/t20150813_519533427.shtml(为什么要参考前一日收盘价) ####消费税汇率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与增值税一致 ####土地增值税外币汇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与增值税一致 ####企业所得税汇率 1. 月(季)度申报与汇算清缴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月(季、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按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3. 境外税收,《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4. 企业发生的汇总收益应计入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个人所得税汇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年度所得同企业所得税处理,对已按月(季)度预缴的部分不重新折算,补缴部分按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股权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三条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资源税汇率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与增值税一致。 ####房产税汇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第二条,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印花税、契税汇率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按凭证书立当日外汇牌价(也即人民币中间价)折算 《契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按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车辆购置税汇率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4号)第十条,按照申报纳税之日基准汇价(也即人民币中间价)折算。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币汇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附件2,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折算。 参考:http://www.dongao.com/c/2017-11-16/822387.shtml 日常业务 1. 月初导入汇率数据到”公司汇率“ 2. 需要用到即期汇率,在单据上点击链接,随时添加 3. 月末导入汇率数据到”期末汇率“ 实际案例1:AP纯外币业务 实务案例:(本位币:人民币,外币:港元) 汇率数据:(人民币 ↑ - 港元 ↓) 1月 1日 0.880 一月期初 1月31日 0.888 一月期末 2月 1日 0.885 二月期初 2月28日 0.881 二月期末 3月 1日 0.868 三月期初 3月31日 0.887 三月期末 4月 1日 0.861 四月期初 业务: 1月 6日 采购单 1万港元 (期初汇率 0.880) 2月20日 付款单 1万港元 (当日汇率 0.870) 3月 2日 入库单 1万港元 (期初汇率 0.868) 4月 5日 发票 1万港元 (期初汇率 0.861) 付款8700元,入库算的8680元成本,只得到8610元发票。付款高位,发票地位,汇兑损失= -90 元 收到发票后:(与入库单汇率差0.007,与付款单汇率差0.009) 1. 匹配发票到入库单,产生-70元发票价差。(下图手工是红蓝冲销了这个差异) 2. 分配发票到付款单,产生-90元汇兑损益。(下图手工是按月结转最后汇总损益) 2月底和3月底的外币结转没有做,id不按月结转损益。 如果要结转(每月对1万港元进行汇兑损益结转) 2月底 10000 x(0.881-0.870)= 110元 (2月底汇率-付款日汇率) 3月底 10000 x(0.887-0.881)= 60元 (3月底汇率-2月底汇率) 4月初 10000 x(0.861-0.887)= -260元 (钩稽月初汇率-3月底汇率) 钩稽后 = -90元 可以看出,按月结转损益和按单结转损益的算法不一样。 按月结转:(110+60-260=-90)。 按单结转:(10000 x(钩稽汇率-付款汇率)=-90)。 结果是一样的。 手工分录 汇率设置 业务分录(70的发票价差IPV,90的汇兑损益) 实际案例2:AP交叉外币【bug开始】 Oracle EBS 交叉币种(1)-基础设置 http://blog.csdn.net/chenxianping/article/details/50420942 ======================================================= 结论: 这种场景很少见,只有欧盟货币自由流通,通常都是第一种纯外币业务(发票支付同币种,与记账本位币不同) 洗洗睡,当前5.1版本不支持交叉外币业务,没有一个场景是能用的。 ======================================================= 本位币=人民币,外币=港元 第一种:外币支付本位币发票 发票=人民币,支付=港元 结果: 1. 支付选择发票后,自动带入发票货币,如果是本位币,自动带入发票金额=付款金额 2. 修改支付货币=港元,付款金额自动按照汇率类型(系统按即期汇率,你最好也选即期)兑换成外币金额。 3. 支付后,支付单=已分配,发票=已付清 4. 如果2者汇率相等,不生成汇兑损益分录。 【IsPaid】 invoiceOpen函数是这么解释的:Cannot be used for IsPaid as mutating(不认识) SELECT C_BPartner_ID, C_Currency_ID, invoiceOpen(1000175,0), invoiceDiscount(1000175,now(), 0) FROM C_Invoice WHERE C_Invoice_ID=1000175 第二种:本位币支付外币发票 发票=港元,支付=人民币 步骤: 1. 采购订单必须是港元,发票选择入库单后,会默认采购订单价格表的币种,当然你可以选择发票的价格表。 结果: 1. 采购订单、发票使用外币,都会跟随一个汇率类型,默认是公司汇率(这个需要确认原因,很关键的东西)。 2. 支付选择发票后,自动带入外币和汇率类型,比如:公司汇率,支付金额也自动带入=港元金额 3. 换成人民币,汇率类型不见了,支付金额自动兑换成人民币,汇率类型=(本窗口不见了的)发票汇率类型。 4. 高潮来了,再换回港元,检查下,支付金额没有换回港元,也就是币种=港元了,支付金额还是人民币。 5. 再换到人民币,支付金额又变小了,再换回港元,换换换,支付金额越变越小,我醉了。。。 6. 好了,这是CalloutPayment.java的bug,要提交下issue。 7. 手动修改支付金额,设置汇率类型=即期,否则发票按即期算未清余额,你支付用别的汇率类型,付不干净。 8. 【好消息】人民币本币支付,可以触发”IsPaid“,发票的确付清了。 9. 支付单过账后,查看分配记录,【分配的过账分录】出现汇兑损益分录。 【注1】用人民币银行账户去付美元,银行余额按照支付单的汇率类型计算,符合计算逻辑。 【注2】但是,银行人民币账户去付美元,支付单不禁止,也不提醒,这不符合业务管理要求。 这也是CalloutPayment.java的问题,要检查支付单的币种是否与银行账号币种一致。 第三种:外币支付外币发票 发票=港元,支付=美元(业务没有本位币,记账是本位币) 结果: 1. 没有太多需求,简单测了可以,未作更多确认。 第二种:采购发票(港元)的财务分录 第二种:发票=港元,支付=人民币 源币金额12500*公司汇率0.861=10762.5,分配10000后,剩余762.5。 【经查这是一个懵】我明明选的即期汇率,实体也是默认即期汇率。但是,发票即使是人民币,发票的汇率类型默认值为公司汇率,就是这个汇率类型让大家懵了。后来修改发票表的c_conversiontype_id=114(即期汇率),重新过账,损益=0了,和31一样。31之所以正确,是在发票时我特意选了即期汇率。 【继续查】发票的汇率类型取值于订单,订单新建后自动公司汇率,继续找。 【终于找到了】有一个”系统首选值“,设置了P|C_ConversionType_ID == 201导致了汇率类型不是取默认值。 反正我是测晕了。 发票29实际发票只要10000CNY=10000CNY x 1.25byCallout2HKD x 0.9byAlInv2CNY,多付了1250元CNY 发票28实际发票只要10000HKD=10000HKD x 0.9byCallout2CNY x 1.25byAlInv2HKD,多付了1250元HKD 汇兑损益金额乱七八糟,最后发现是【首选值】导致的发票汇率类型不等于系统默认汇率类型。 【bug1】支付分配给发票的算法有点问题,导致2个汇率乘积0.9*1.25=1.125。 发票的金额=10000CNY,需要多少HKD支付?实际正确算法为: step1:callout=10000CNY x 1.25byCallout2HKD = 12500HKD,系统是正确的。 step2:分配给发票=12500HKD/1.25=10000CNY,系统自动分配是错误的(12500 x 0.9),结果多付。 解决: 1. 支付用港元,分配 【bug2】删除分配后,再手工分配支付到发票,都能分清。 有一个问题:手动分配的货币必须=发票货币,才可以完全支付分清,发票付清。 另外一个问题:发票是清了,支付也清了,但是会计分录不平。 手工分摊是付清了,但是凭证借贷不平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二)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三)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第四条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条 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第六条 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二)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三)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四)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第七条 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第八条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第三章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四章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第十二条 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 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 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第五章 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及其境外经营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理由。 (二)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 (四)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 浅谈汇兑损益 作者 赵敏 出版源 《金融会计》 , 2000 (4) :31-32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我国企业外币业务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外币业务要按复币记账,既要按人民币结算,又要按外币折算,会计处理较为复杂。如果对外币业务及其由此产生的汇兑损益处理不当,就会直接影响企业资产的计价和收益的确认,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正确性。 一、影响汇兑损益的因素 1汇率对汇兑损益的影响 汇率是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和交换比例,也是一国的货币单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表示的价格。记账汇率是记录外币业务发生时所用的汇率。汇兑损益产生于汇率的变化。记账汇率的种类及记账汇率所属时间的不同。都会对汇兑损益产生影响。财政部94财会字第05号文件《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认定记账汇率是市场汇价。关于市场汇价这一提法,可以将其理解为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外币买卖的价格,且金融机构买入或卖出的现汇和现钞也存在差价。因此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的汇率确定为现汇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数,即中间价。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94汇资函字第144号文件《关于对汇率并轨后合资双方汇率折算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卖出中间价作为外汇唯一的折合和记账标准。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记账汇率可以是外币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汇率。记账汇率一经选用,在登记入账时不得随意变更。具体应用时,对于取得以外币结算的资产、负债及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可以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当日的汇率或当月1日的汇率记账。对于以外币投入的资本:1合同或章程有约定汇率的,就按约定的汇率入账。2合同或章程未约定汇率的,如果注册货币与记账本币一致的,可采用当日汇率记账;如果注册货币与记账本币不一致,应当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汇率记账。对于投入的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按投入当日或当月1日的汇率入账。 实际工作中,企业会计人员为了方便或者已有的习惯,往往各行其是,并没有完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内部如果采用不同的记账汇率,在购货或销货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同的购货成本、不同的销售收入等。造成会计处理的不一致,会使会计信息不可比。在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记账汇率时,企业之间会计信息也缺乏可比性。 2两种交易观对汇兑损益的影响国际上对外币购销业务按月末调整法处理月末与最初记录的差额时有两种观点:一笔交易观点和两笔交易观点。一笔交易观点是把外币的购销业务和它的结算看作一笔业务,是一笔业务的两个阶段,其产生的折算差额不作为汇兑损益,而追溯到最初发生的外币业务,将差额调整到原来发生的购货成本的销售收入上,等到债权债务结清,这笔交易业务才算完成。这种方法需对折算差额调整为原来入账的相关账户,手续较复杂,工作量也较大。特别是外币购销业务发生所引起债权债务结算在不同会计期间的情况下,对原来入账的购货成本和销售收入进行追溯调整则更为复杂,这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同时,当汇率变动较大且交易金额较大时,将导致成本、收入及利润的确认出现较大误差,降低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因此,这种方法大多数国家没有采用,只在少数业务中应用。 两笔交易观是以外币业务的实际发生为业务完成的标志,将购货与付款、销货与收款作为两笔业务处理。在会计期末和货款结算日,因汇率差异而产生的折算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计入财务费用,不作为资产或购货成本或销售收入调整项目处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在处理外币业务时采用此种交易观,国际会计准则也认为:“由于结算货币性项目,或者按不同于在本期最初记录的或在前期财务报表中所运用的汇率报告货币性项目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在其形成的当期确认为收益或费用”。我国1993年7月1日实行的《企业财务通则》也规定了企业应采用两笔业务交易观点,在汇率变动时要确认汇兑损益,而不影响交易发生时的购货成本和销售收入。这种处理方法简便,有利于操作,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但是,对于未实现的汇兑损益同样确认为当期的损益,象其他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一样,不利于有关人员作出正确的决策。 3已实现损益和未实现损益对汇兑损益的影响 已实现汇兑损益是指通过新的外币业务的开展,正式得以实现的汇兑损益。这种损益一般不会再随汇率的变化而变化,是已定的收益或损失。未实现汇兑损益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在账户中已经产生,但一直没有实现的汇兑损益。如果汇率发生新的变化,这部分汇兑损益还会随之变化,与此有关的损益尚未最终确定。对于这两种汇兑损益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对于计入本期损益的汇兑损益应按收付实现制作为核算基础,即本期实现的汇兑损益应确认为本期损益,本期未实现的汇兑损益不能确认为本期损益。这种处理方法能够真实反映本期损益,但是企业由于其他业务都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惟独外币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有悖于一致性原则。 另一种认为对于计入本期损益的汇兑损益应按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即不管已实现的汇兑损益还是未实现汇兑损益都应计入本期损益,只要汇率发生变动,就应确认其汇兑损益已经实现,因此期末应对各项外币性债权债务和货币资金按现行汇率调整所有外币账户的余额,产生的汇兑损益不管是否在本期内实现,均应计入本期损益。这种处理方法与企业整个经济业务的处理一致,但是在汇率波动较大或汇率持续单向变动时,账面所反映的损益会长期虚增或虚减。当汇率持续向上或向下变动时,要不断调整未实现的汇兑损益,尤其是那些长期性的外币债权债务账户,会使汇兑损益出现大额的收益或损失,从而造成账面利润虚增或虚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分配,虚增时会超额分配利润;虚减时会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的信用度,对那些想操纵利润的企业来说,可能会随意调整汇兑损益,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二、政策建议 1对于汇率变动比较频繁且外币业务比较多的企业,不妨在平时核算时象材料采用计划价格那样,汇率可采用计划汇率。(1)计划汇率的确定,可以企业首次某外币业务的当日牌价作为该外币的计划汇率。在具体操作时,为了方便核算,尽量取整数,如有小数点,应根据牌价的发展趋势进行取舍;也可根据某月、某季或某年前几月某外币牌价的平均数作为该外币的计划汇率。等到会计期末再用期末汇率进行调整。(2)计划汇率的修订,一般一年修订一次。为了真实反映外币业务,当计划汇率与实际汇率偏离程度较大时,即当牌价的变化超过正负3%据经验估计时,就要对计划汇率实施修订。 2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确认的汇兑损益均有不足之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对本期已实现的汇兑损益,计入本期损益;对未实现的汇兑损益,开设递延账户或先计入待摊费用,在以后的实现期内摊销并计入损益,使各期反映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比较接近实际情况。另外,对于付款期较长的外币债务,由于这类债务金额大,汇率风险也较大,从稳健角度出发,将发生的汇兑损失作为财务费用,计入本期损益;而发生的汇率收益则不作账务处理,仅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列示。 3为了减少汇兑损失,防范汇率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在具体进行外币业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口业务尽量使用可兑换货币中的软货币,也可采用即期外汇买入的办法;出口业务尽量使用硬货币,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可以通过银行押汇提前收回资金。(2)及时调整进出口业务结构。在不考虑国内价格和国际价格的差额、进出口关税税率高低等因素下,当人民币汇率低时应减少原材料进口,尽量在国内购入,同时增加产品出口;当人民币汇率高时应多进口原材料,增加内销量,减少出口量。(3)选择正确的结算方式。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应考虑能促进业务发展、降低结算成本、结算方式的安全以及缩短结算时间等因素。(4)根据资产选择和组合理论,多元化资产结构可以分散风险,对于有外币银行存款的企业可以按实际业务的开展情况,选择两种以上的外币存款,这样一方面可以满足业务的需要,减少各种外币的兑换费用。另一方面可以淡化由于国际金融市场上外币价值不稳定造成的汇率风险。(5)积极参加金融市场交易业务,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等手段进行交易,避免金融风险,减少损失,增加收入。 4正确选用汇兑损益处理方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由于有些企业在处理外币业务时随意性较大,不利于会计信息的可比,同时也隐含了账务风险,为此,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应遵循一致性的原则,这样便于比较、分析不同时期的汇兑损益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程度,从而使管理当局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5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针对当前会计人员处理外币业务能力不高的现状,会计人员应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而且要有较高的经济金融方面的知识、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企业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和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以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更好地服务于会计工作。 外币报表折算 外币报表折算是财务会计面临的三大难题之一,我国正在制定外币报表折算准则用以指导这方面的会计实务。笔者结合国际会计准则,试就2005年6月份印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中的某些规定进行探讨。 一、外币报表折算的问题所在 外币报表折算的焦点问题集中在汇率的选择上面。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外币汇率是稳定的,那么外币折算的方法就无异于把千克折算成其他的重量计量单位。但是大多数国家在货币市场上是自由定价的,所以汇率的不稳定性以及外币折算时选择的汇率种类对折算的结果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将外币折算成本国货币时有三个可供选择的汇率:第一个是历史汇率,这是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使用历史汇率可以在本国货币报表上保留外币项目的原始成本,可以保护财务报表免受折算损益的影响。第二个是现行汇率,指报表编制日当天的汇率,使用现行汇率会产生折算差异。第三个是平均汇率,是现行汇率与历史汇率的简单加权平均。 这三种汇率中,外币报表折算各个项目应该采用哪种最好?是按照编制报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还是按原入账的历史汇率折算,或者按照编制报表期内的平均汇率折算?折算损益应该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以上问题的回答,就是下文要讲到的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了。 二、现行汇率法与时态法 总体来说,外币报表的折算方法共有四种:流动与非流动法、货币与非货币法、现行汇率法和时态法。当今世界各国对外币报表折算的最佳方法的选择只是在现行汇率法与时态法之间进行的,所以下文仅对这两种方法进行比较介绍。 1.现行汇率法的基本特征 现行汇率法是将外币报表中所有资产、负债项目按统一的期末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只对子公司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项目采用历史汇率进行折算。若子公司收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交易发生频繁,也可以采用当期的平均汇率。 这种方法可以保持子公司外币报表原先表述的财务结果和关系,并且揭示汇率变动对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投资净额(母公司权益)的影响,所以折算过程中发生的折算损益将作为资产负债表中权益的独立项目递延处理。在母公司出售子公司或者认为折算损益已经永久性减少以前,累计的折算损益都不能转入留存收益。 2.时态法的基本特征 时态法是一种多汇率方法,它在对外币报表中项目进行折算时,分别采用其计量所属日期的汇率进行。具体做法是,现金、应收项目、应付项目用现行汇率换算;用历史成本记载的非货币性资产、负债项目用历史汇率换算,用现行价值记载的非货币性资产、负债项目用现行汇率换算;实收资本按投入时的历史汇率折算,留存收益为折算数字;收入与费用项目按照交易发生日的汇率折算,若企业收入费用交易发生频繁,也可以采用当期的平均汇率来折算。 时态法认为外币折算是对外币计量的既定价值的重新表述,它不应该改变计量项目的属性,只是一种计量变换程序,即对外币改用本币计量,折算的结果好似子公司的报表中的资产和负债在交易时日就已经把发生额折算为本国货币等值。 时态法实质上认为汇率变动是一个客观事实,只有在汇率变动的当期确认其对会计造成的影响,才能更好地满足报表使用者预测和决策的需要,所以,时态法通常将折算差额直接记入当期合并损益中。 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选择 外币报表折算的实务随着跨国公司经营的日益复杂而不断的发展,而且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折算问题做出的反应,基本上可以代表其他国家的选择,所以本文仅介绍这两者的现行外币报表折算政策。 1.FASB的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外币折算》(SFASNO.52)的规定 SFASNO.52是以功能货币的择定为前提的,它反映被合并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所持的货币观念。一个特定国外主体的功能货币是此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和产生现金流量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国外主体按其经营所处的环境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自主经营的国外主体”。前者所指的国外子公司视为母公司在境外经营的延伸,其功能货币就是美元,它的外币财务报表要用时态法重新表述为美元表达的报表。后者是指在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上有较大的自主权,并与国外经济环境融为一体的经济实体,其功能货币一般为非母公司的报告货币,此时采用现行汇率法对国外子公司的外币报表进行折算。 可以看出,52号准则同时接受以母公司观点和以地方公司观点作为报告的有效基础,因此它这样要求外币折算应达到的目标:①在合并报表中反映按照每一个被合并的主体从事经营的主要通货(它的“功能货币”)所计量的财务结果和财务关系;②提供通常认为与汇率变动对企业的现金流量和业主权益影响相一致的信息。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21号公告《汇率变动的影响》把国外经营分为“构成报告企业经营整体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和“国外实体”两种,两种实体采用何种方法对国外营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换算,应根据其与报告企业相关的融资和经营方式而定。这样,对前者应当采用时态法,对后者则应当采用现行汇率法。 3.两个准则存在的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21号公告与SFASNO.52的见解十分相似,跟以往的众多准则相比它们最重要的思想就是兼用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孰优孰劣的争论,但同时也带来了问题:对国外子公司进行分类依赖于管理当局的职业判断,而管理者可能因为知识的欠缺进行主观臆断,也可能出于粉饰其各项财务指标的目的选择折算方法。而且如果跨国公司有若干个国外子公司,对这些子公司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外币报表折算,会使得合并会计报表成为多种方法、观点的叠加,对财务报表所传达信息的可靠性造成影响。 四、我国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现实选择 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出台外币折算的会计准则,但随着国内涌现出大量的跨国公司,国家颁布有关的会计准则成为必然,所以曾两次印发外币折算的征求意见稿。其中1995年7月印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外币报表的折算,是先根据其与报告企业相关的融资和经营方式,将“境外营业”划分为“报告企业经营组成部分的境外营业”和“境外实体”两种类型。前者采用时态法,后者采用现行汇率法。虽然没有引用“功能货币”这一概念,但采用的折算方法与折算差额的处理与前面论述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公告和SFASNO.52基本相同。最近一次的征求意见稿是财政部于2005年6月印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使用现行汇率法。 上述两份意见稿表明我国对于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选择,前后历经十几年,数有变化,变化的目的是使外币报表折算方法更适于我国的现实状况。我们认为外币报表的折算方法的选择应该是若干影响因素权衡的结果,比如各种折算方法的特点、我国跨国公司现状、我国的会计环境等因素,结合上述因素与财政部2005年6月印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我们有以下几点思考: 1.财政部2005年6月印发的征求意见稿比起1995年7月的征求意见稿明显的不同点是并没有将境外营业划分为“报告企业经营组成部分的境外营业”和“境外实体”两种类型,而是直接规定企业将境外经营的会计报表并入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现行汇率法进行折算。这能避免兼用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导致的问题,使得管理者不能通过精明的境外营业分类来操纵收益或者其他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可以一定程度上缓和兼用两种折算方法引起的争议,但是单一使用现行汇率法又会产生如下问题。 2.从现行汇率法与时态法的特点看,现行汇率法是对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乘上一个常数(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所以现行汇率法能保持原外币报表中各个项目的比例关系。但是现行汇率法假设所有的外币资产和负债都承受汇率变动的风险,由于存货和固定资产的价值基本上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这种假设很少成立。而且,用现行汇率折算历史成本产生的数字很难解释,因为它既非历史成本也非现行市价。在时态法下,汇率变动影响的是外币报表中的货币性项目,其他非货币性项目基本上不受影响,且要求在外币报表上用历史成本计量的项目要用历史汇率折算,比较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3.目前我国跨国公司的现状是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占相当比重,海外子公司规模偏小,与欧美的跨国公司相比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不能相提并论。而且我国的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多数属于母公司的国外有机组成部分,其业务基本是销售母公司出口产品,只不过是国内业务向海外的延伸。这种情况下母公司注重的是海外子公司的损益,时态法比现行汇率法更符合要求,因为时态法将折算结果计入各个年度的合并损益,就好像是母公司直接从事这类经营活动的结果一样。 4.全球经济一体化意味着我国经济将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体系,我国企业要遵照国际惯例开展经营活动,这将成为未来会计环境中占主导地位的影响因素。我国加入WTO后,更多的跨国公司会选择海外融资,这些跨国公司将承受来自海外交易所的压力促使其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取代国内准则以减少和消除我国会计同国际会计间的差异,提高其国际可比性。所以征求意见稿规定用现行汇率法虽然能避免兼用两种折算方法带来的问题,但不利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 综上所述,外币报表折算方法选择的争议还远没有结束,随着我国跨国公司在国外投资项目的不断扩大,外币报表折算业务会越来越多,对外币报表折算的理论研究也将日益深入。